一,准生证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当事人属于外来流动人口的,可以异地办理准生证;二,异地办理准生证手续如下:(一)材料准备: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女方在当地的居住证。3、已怀孕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母子保健手册)。(二)、具体流程1、【申请】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交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2、【核查】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同时备注说明要求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属省内的要求户籍地对未录入信息系统的须及时录入。3、【根据核查的不同情况分别办理】(1)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通过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登记。(2)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同时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即时办理登记;(3)对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登记。(4)对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后予以登记。(5)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经与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八条《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