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2010.5.1日公司与我补签两份合同
1,2008.5.1日-2009.5.1日。落款日期2010.5.1
2,2009.5.1日-起无固定期限。落款日期2010.5.1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有很多律师大人的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最多11个月,针对此种说法,可以肯定的是,我第一份补签的合同应该可以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第二份合同中,自2009.5.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日期为2010.5.1日,就得不到此期间的双倍吗?我的理解是应该得到的。如果不能,那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多种不同的说法。感觉82条是见仁见智的条款。还有一种说法是,不论哪个时段都得不到赔偿,2008-2009已过了1年的仲裁期限(我还没有离职) 公司要搬迁,非常远,很不方便,而且我也块结婚了有很多事情需要准备。公司也想解雇一批老员工,所以才产生这个想法,否则在2010.5月签订的时候就提出这些要求了。现在说法多种多样,都被搞糊涂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具体怎么计算呢?首先,是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计算二倍工资截至时间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其次,是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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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8
  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7-07-28

这么多的说法,你相信哪一种呢?

我记得也曾回复过你的问题,82条是一个大范畴,真正实施时,还有更细的规则,这个同时,也要看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定的的.

同时,高院也发布过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细则规定.11个月在广东是正确的,其它地方就不清楚了.

且.你所说的情况,也是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其实,很简单,你直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处申请仲裁不就得了吗?问来问去,也只是从回复人所处的地方来说的.每个地方也许会有不同的结果.这里也只能给到些方向性的,大致的,不是完全的结果.真正准确的结果是以仲载结果为准.而且,与仲裁员也是有一定关系的..........

早点去当地申请劳动仲裁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14、15条规定: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和二倍工资、解除经济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实践中出现非因用人单位导致超过一个月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劳动者无理拒签等,故有些地方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如佛山2011年指导意见中认为二倍工资支付须区分原因。本条再次明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原则,即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订立不成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劳动者不订立的,不但要支付二倍工资,解除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解读:二倍工资差额不再以固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而是按应支付二倍工资期间每月实际应得工资含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等,但不包括非按月领取、不固定支付周期和特殊津贴如高温津贴等项目。每月应得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解读:很多人认为二倍工资的起算以“用工之日”为标准,而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工,因此二倍工资只会发生在初次用工;而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定的二倍工资支付责任。为纠正这一做法,故规定本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支付以十一个月为限,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也有二倍工资,但“视为”订立不同于“应当”订立,法律责任不同。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倍工资系按月支付,故处理时不按连续侵权做整体保护,而是按月保护。保护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通常是劳动者就二倍工资申请仲裁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拒付之日)前一年以内的二倍工资差额。例如,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入职,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2009年1月1日申请仲裁,则保护11个月;如2009年7月1日申请仲裁,保护6个月(2008年7月至12月);如2010年1月1日申请仲裁,则不予保护。

第3个回答  2010-10-27
1、如果你仅是为了进行理论探讨的话,2008-2009时段,依法可以申请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2009.5.1-2010.5.1时段,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还不到10年,应订立无固定期合同而未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的时限还没有达到,这段时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
2、如果是现实所为,建议你放弃2008-2009时段的双倍工资赔偿要求,否则你在这个公司很难立足。

补充回答:呵呵,你能够说出你还没有离职,说明你知道按照劳动仲裁法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请查看仲裁法该条的第二款。
第4个回答  2010-10-26
1.2008-2009时段是可以申请获得双倍工资。

2.2009.5.1-2010.5.1时段也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劳动法规定,企业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束的劳动关系,而非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束的劳动关系,而这仅仅是视为,不是事实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你现在还在职的话仲裁时限是没有限制的,如果已经离职的话就只能要到一年之内的赔偿。既然你已经决定要仲裁了,那么个人觉得无论你是否要求对方支付2008-2009时段的赔偿,你以后在公司肯定都很难立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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