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提升主任科员,一般要求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是正科级,属于非领导职务),定为二十二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十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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