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读生高考没有影响。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原来的规定: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但不能收取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原来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能收取择校费。
有的地方从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国各地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读费、书费、杂费。
同城待遇:
新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七类证明的非京籍学生将按照具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以及其父母的“进站函”。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