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电力企业针对特定的风险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章 评审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如有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演练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1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可邀请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