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我医保报销了的费用,肇事方还该不该赔?

如题所述

一、肇事方预先垫付医药费将产生“打水漂”的法律风险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理赔时,会严格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见票理赔”,因此肇事方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只有在手握医药费票据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理赔保险金。如果肇事方预先垫付了医药费用,由于垫付之时医药费金额尚未实际发生和确定,医药费票据尚未形成,肇事方将无法在垫付费用的同时拿到与之对应的医药费票据。如果在后期因某种原因致使无法拿到医药费票据(如伤者拒绝提供或将其丢失或损毁),那么肇事方将面临在办理保险理赔时理赔不能的法律风险,垫付的费用很可能就此付之东流。

二、垫付风险的法律探析—背离“钱票同步”原则

垫付行为之所以会使肇事方产生理赔风险,其原因在于垫付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的“钱票同步”原则。所谓“钱票同步”,指的是在交通事故案件发展过程中,伴随着每一次医药费用承担主体的转换,必然会产生对应医药费票据的持有主体的转换,二者同时发生,步调一致,且费用承担者和票据持有者始终保持一致。伤者向医院支付了医药费,医院将医药费票据转移给伤者,医药费的承担者由医院变成了伤者,票据的持有者亦随之从医院转变为伤者,此时虽然伤者表面上自行承担了医药费,但是由于有票据在手,因而其获得了从肇事方处获得赔偿的保障;同理,肇事方向伤者支付医药费,并从其手中获得医药费票据后,肇事方就变成了医疗费用的承担者和医药费票据的持有人,这时候肇事方也是先行承担了医药费,但也因为有票据在手,因而获得了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保障。而垫付行为,是肇事方单方的支付款项的行为,由于付款的同时并未获得票据,从而使得肇事方在自掏腰包后却无法向保险公司凭票办理理赔,无法获得相应保障,进而风险随之发生。

三、垫付费用非义务、索要票据是权利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医疗费票据是在治疗完结后才产生,根据“钱票同步”原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医药费应当先由伤者自行承担,伤者在医院治疗完毕并取得相应医疗费票据后,才可向肇事方主张承担。同时,伤者在向肇事方索要医药费用时,也有义务向肇事方提供与其主张的医药费相对应的票据。因此作为肇事的一方,在向伤者给付医药费用时,有权利要求伤者提供相应的医药费单据,如伤者要求垫付费用,或是主张费用而不提供相应单据,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肇事方依法可以有权拒绝支付。

四、肇事方先行垫付费用时的风险防控

当然,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肇事方确实给伤者造成了侵权伤害,基于我国传统美德和与人为善的价值观,肇事方先行垫付费用亦无可厚非,也是当今社会所弘扬和鼓励的。但是律师提示,在先行给伤者垫付费用时,肇事一方应着重把控如下两点:

1、垫付费用的金额要适度。肇事方对伤者的伤情要有自主的理性判断,不能一味听从伤者的要求,要多少给多少,或者给付明显超过能够预见的可能造成的损失。肇事方可以将费用直接付给医院,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一来可以保证“钱尽其用”,同时也为证明自己进行了垫付行为提前保留证据。

2、严格把控票据流向。肇事方应积极和伤者一方保持良好沟通,避免纠纷以顺利取得票据。同时,肇事方亦可尝试与医院方沟通,争取在医院开票环节直接将票据转移到自己手中,以降低票据被伤者控制而取得不能的风险。

附:交通事故中的脉络梳理-----“二三四法则”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涉及四个主体、三大法律关系和二条主线。

四个主体分别为:医院、伤者、肇事方和保险公司。

三大法律关系为: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两条主线:医药费流向、医药费票据流向。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四大涉案主体:

1、医院:医院的功能是治病救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其身份和主要作用即是为伤者提供医疗服务,帮助伤者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康复。在法律层面上,医院与伤者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即医院从伤者处收取医药费,向伤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伤者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医药费发票。

2、伤者:作为交通事故当中受损的一方,由于其具有被侵害人和病人的双重身份,故在法律层面上,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是与医院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二是与肇事方之间形成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即伤者有权利从肇事方处获得医药费赔偿,同时对应的义务是向肇事方提供相关医药费票据。

3、肇事方: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伤者一样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侵害人身份,与伤者之间形成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一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即肇事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获得保险金,同时有义务向保险公司交付对应的医药费票据。

4、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功能是依据保险合同,对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其在法律层面上,与肇事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其有权从肇事方手中收取医药费票据,同时根据票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向肇事方支付保险金。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三大法律关系及相应产生的权利义务:

1、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为医院和伤者,对应权利义务如下:

权利义务医院收取医疗费用提供医疗服务、开具医疗票据伤者接受医疗服务,索取医疗票据支付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为受害者和肇事者,对应权利义务如下:

权利义务伤者索赔医疗费用提供医疗票据肇事方支付医疗费用索要医疗票据

3、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为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对应权利义务如下:

权利义务肇事方获得保险金(医疗费用)提供医疗票据保险公司索取医疗票据支付保险金(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文丨徐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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