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只规定了适当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收回土地的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相关规定。
1、工业企业用地收储,土地使用权人被收储土地后如有安排工业用地安置的,按被收储土地面积给予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补助企业新厂区基础设施建设。
2、如被收储土地后不给予安置工业用地或虽符合安置条件但不要求安置的,按被收储土地面积给予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补助企业转产转型。
3、如土地使用权人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土地收储工作的,可按被收储土地面积给予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进行奖励。
4、工业用地补偿标准与其他的补偿有区别,主要地上附着物的标准不一样,因为工业用地一般地上有建筑物,那就要按建筑物拆迁的标准来算了,至于地价差额那是政府的。
5、如果你这种情况还要继续办厂,可以要求政府还一块等面积的地块给你。你如果不再办厂,除了对你的拆迁按标准进行补偿外,地价可能会按你当时的价格适当增加一点,肯定不会将按给开发商的价格给,因为给开发商的价格包括了很高的转让费(可能还是通过招拍挂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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