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档案记载和个人情况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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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根据国办发〔2009〕66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外省籍参保人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办理退保手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在实际操作中转移办法分为省内转移和省外转移。
一、省内转移。浙江省内流动就业的,转移办法如下:
①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接收函》,由个人或原单位经办人持此函到市社保中心征缴科办理;
②市社保中心征缴科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由个人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③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资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市社保中心财务部门通过银行直接转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2)省外转移。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
二、办法如下:
①流动就业前可至市社保中心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参保人可随身携带;
②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至市社保中心;
③市社保中心根据参保人新参保地来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转移资料直接邮寄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资金(个人账户余额加统筹基金转移部分,统筹基金转移部分从1998年1月起计算,标准为历年缴费基数的12%)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直接转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