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成立协会

如题所述

1、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提出筹备申请,并填写筹备登记表。
2、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复函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准予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可从事下列筹建活动:
(一)起草章程;
(二)酝酿社团理事会人选;
(三)联系和吸收会员;
(四)落实社团经费来源及办事机构地址;筹备期间不得从事实质性的社团活动。
3、筹备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申 请,同时提交社团章程、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文件、理事会成员名单、会员名单、办公场所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筹备活动报告。
4、填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5、民政部门收到筹备组交来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后受理审查,如同意,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
6、社团召开成立大会。
7、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制社团印章,并将印章和帐号向本机关备案。
8、本机关对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颁发社团登记证,对法人社团在报刊上公告。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
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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