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应当服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考虑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稳定的前提下,反映地方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二是落实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要求,对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进行优化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是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形成山水林田湖草矿海“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的保护格局。
(3)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土地供求状况,立足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的国情,充分考虑土地供应能力,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决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和时序,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各项建设的用地需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六年调整1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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