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张三向一个乡镇镇政府购买地皮,发票上写明“收到张三购买该镇某街商品房地地皮的钱款”加有政府的公章,之后我通过朋友向张三购买了该地皮,经过政府同意张三把发票上的他的名字直接更改为我的名,当时没办土地证。到了03年我家在该地皮建了房子,当时向建设所报建了一层,今年(2010年)我们又加建两层。现在我们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人员说要交土地出让金,大概几万块的。我想当时都购地皮时给了钱,现在又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钱不是重复了吗?如果土地性质是划拨性质的应该在张三向政府购地时候就转为出让了啊,出让地不是不用交土地出让金吗?知道的朋友或者专业人士给我详细说一下,求救了,先谢谢了,分数没了,以后定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