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结婚证有孩子了算合法夫妻吗

如题所述

没有结婚证有孩子不算合法夫妻。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该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合法夫妻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并获得结婚证的才能成为法律上的合法夫妻。
申请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1、双方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户口簿需要“最新的”原件,比如所在城市由“县”变为“市”,这些在户口簿上也要更新。同时身份证要在有效期内。
2、单身证明。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登记照片。
3张两人的合照,可以直接在民政局拍,也可以提前拍好,要求是双方近期两寸半身免冠合照,并且要露出眉毛和耳朵。
4、其它情况。
(1)若一方为再婚者,还需携带离婚证或者由法院判决的离婚关系证明。
(2)若一方为现役军人,还需携带军人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3)港澳台居民需携带港澳台通行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4)华侨或外国公民需携带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证件、外国人居留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
1、合法婚姻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其婚姻也不是合法婚姻。对于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2、合法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也不是合法婚姻。
3、合法婚姻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否则就不是合法婚姻。
4、合法婚姻要求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5、结婚登记要求。
合法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婚姻。
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
1、有重婚情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2、非双方自愿的,结婚是被人胁迫的;
3、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没有满22周岁,女性没有满20周岁;
4、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1)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a、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b、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患有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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