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2010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如题所述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答:(一)对刘某某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发生地、犯罪结果地任一在我国境内就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犯罪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和犯罪实施地。刘某某、王某、吴某、赵某在我国境内收取许某等三人各收取人民币2万元,制造假护照组织他人偷渡,属于犯罪行为在我国境内实施,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刘某某是外交官身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而我国刑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此对于刘某某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题:
答:(一)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表现形式为不作为,主观心理态度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构成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是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严重后果的发生,应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某在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深水区游泳,后应该预见到不及时将其带回可能会导致陈某某的溺水身亡的后果的发生,但王某某在自行洗澡后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回家,而没有把陈某某带上岸,没有预见到后果的发生,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作业2
第一题
1、赵某点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而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解题提示
(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题:

答:(一)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李某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导致了将人砸死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已触犯我国的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为间接故意。从李某与李某小的对话中可以看出,李某在往山下滚石头的时候就已经预见到可能会砸到人,但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应属于间接故意。
(三)李某小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李某小未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李某小在本案中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应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3
第一题
1.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但属于犯罪中止.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2.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由于王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王某宜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减轻处罚的原则处理.

第二题
周某、甘某、孔某详、胡某瑜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周某、甘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周某与甘某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猥亵、侮辱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孔某详、胡某瑜三人的行为均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详、胡某瑜属于强奸罪的实行犯。
李某由于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周某既犯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犯有强奸罪,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作业4
分析案例
第一题:
答:(一)李某不属于累犯。因为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罪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二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三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李某1998年11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有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其犯后罪时前罪的缓刑期仍未过,应依法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属于累犯。
(二)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两罪中最高刑罚以上总和刑期以下进行定罪量刑。
第二题:
答: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应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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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7
最后一题是;
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刑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1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文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条形支架偷偷待会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决处其2年有期徒刑 (判决已生效)。
对于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