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 专利 无效宣告的程序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 专利法 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 专利权 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 b. 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 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 证据 (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 d. 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 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 发明 3000/RMB 实用新型 1500/RMB 外观设计 1500/RMB b. 代理 费 发明专利 25000/RMB起 实用新型20000/RMB起 外观专利 15000/RMB起 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 举证责任 。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 专利申请 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司法 管辖 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 诉讼 ,目前都由 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行政诉讼 一审 。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 二审 )请求。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相关期限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2、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4、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期限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 5、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 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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