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热费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2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了供热费用的管理细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协助相关部门监控供热单位成本,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与供热部门共同核定热价,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优质供热可实行优质优价,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需通过成本监审,公开价格组成,并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安装了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用户,热费按热计量收费,未安装的则按面积收费,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由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标准。公益设施如文化、教育、体育设施,也需实行计量收费。


用户在供热期前预交热费,实行计量收费的需全额预付,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结算,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则需预付50%,剩余部分于年底前交齐。新建房屋未交付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租赁房屋和公有住房的热费分别由所有者和承租人支付。逾期未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情况下采取限热或停供措施,并备案。拒交者需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有权诉讼。未公示《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用户有权拒缴并举报。


供水价格方面,居民供热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政府有责任建立供热保障机制,确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供热需求。同时,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保障供热安全。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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