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供热用热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1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了供用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合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是供用热双方收缴费用和维护权益的依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拒签合同。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供热单位需负责建设管理热源设施至用户用地红线外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电力部门需以热需求为主制定电力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供热。一旦供热设施故障导致长时间停热,供热单位须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


分散锅炉间歇供热需确保每天运行16小时以上。政府规定居民供热起止时间,可因天气调整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补偿。供热单位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供热,必须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倒卖热能或降低供热温度。


条例还规定了室内温度标准及测温制度,供热单位需确保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要求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前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保障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因责任问题导致供热不达标,可能需使用保证金支付用户赔偿。


用户有权在温度不达标时提出投诉,供热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如供热单位无法达到标准,用户可申请退还相应比例的日标准热费。同时,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否则可能影响供热质量和承担责任。


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测温器具的认证和监督供热服务质量,对用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用户需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未缴费或违规行为导致供热责任问题。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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