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六章 劳动优待

如题所述

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劳动优待措施。


首先,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作为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可重返原岗位,享受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待遇,并确保家属继续享有单位职工家属福利。服役期间,他们承包的土地(山、林)权益得以保留,只需按规定缴纳税费,免除其他负担。


对于残疾军人,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他们将享有与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解除劳动关系。


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等在就业上享有诸多优惠,如优先推荐就业、失业时减免介绍职业和培训费用,以及在个体经营中享受营业执照办理和税费减免的便利。烈士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条件者,服现役和退出现役后优先安置。


随军家属的安置也得到保障。经军队批准的现役军官家属在驻军地落户,有工作经历的优先就业,无工作单位的则根据情况给予安置,自谋职业者可享受税费减免。


特别关注的是,驻守边疆或特殊地区部队的现役军官家属,即使无法随军,所在地政府也会负责妥善安置,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扩展资料

《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0年2月25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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