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主要阐述了防汛抗洪的组织与管理机制。首先,防汛抗洪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统一指挥和部门分工合作,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全国工作,而重要江河、湖泊区域则设立由地方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规划、防洪设施情况和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其中包括应对特大洪水的措施。国家级江河如长江、黄河等的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跨区域的由相关政府报国务院或授权部门批准。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需根据洪水规律确定汛期,并在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机构有权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对严重阻碍河流的设施进行紧急处置。相关部门如气象、水文、交通等需提供实时信息和预警服务,军队和民兵则承担抗洪抢险任务。
在汛期,水库、闸坝的运行需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凌汛期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需征得防汛机构同意。紧急防汛期间,防汛指挥机构有权调用物资、工具等,并在结束后归还或补偿。蓄滞洪区的启用需按照防御洪水方案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洪涝灾害后,政府需组织各部门进行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工作,优先修复水毁防洪设施。国家鼓励洪水保险的发展,以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