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案例

如题所述

案例分析题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资料,然后提出问题,在问题中要求考生阅读分析给定的资料,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

案例分析题属于综合性较强的题目类型,考察的是高层次的认知目标。它不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识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综合、分析、评价方面的能力。因此,案例分析是区分度很高的题目类型。

并且大型企业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重视舞台展示型的案例分析中涌现的优异学子。

当然,案例分析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三点:

1、 编制比较困难。案例分析题对背景资料有很高的要求,这给编制带来较大的困难。

2、 在一份试卷中所占的篇幅或分数较大,但题量较小,因而影响到整卷对知识面的覆盖。

3、 评分上容易受阅卷者主观因素的干扰,所以评分信度不易高。

扩展资料:

准备阶段

1)负责人(一般由培训指导员、主持人担任)确定培训课程的具体目的、内容、范围及对象。

2)从平常收集的资料中选择恰当的案例作为讨论的个案,个案的范围应视培训对象而定。

3)确定会议室、会议时间,制定培训计划。

4)指导员应准备下列知识:个案研究法的操作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讨论前个案的选择标准,讨论后如何总结问题。

实施阶段

1)指导员向参加者简单介绍下列知识:

个案研究法的背景、方法大意、特色;

个案研究法应用时注意的问题及应用后能达到的效果;

计划安排。

只有让参加者对本法有了大概的了解后,才能使他们顺利进入角色,使培训工作顺利完成。

2)通过自我介绍,使参加者互相认识并熟悉,以培养一个友好、轻松的氛围。

3)将参加者分成三到四个小组,每组成员八到十名,并决定每组的组长。

4)分发个案材料。

5)让参加者熟悉个案内容,并且主持人要接受参加者对个案内容的质询。

6)各组分别讨论研究个案,并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7)各组找出解决问题的策略。

8)挑选出最理想、最恰当的策略。

9)全体讨论解决问题的策略。

10)指导员进行整理总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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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案例,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当中所经历的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事件陈述。它是人们所经历的故事当中的有意截取。案例一般包括三大要素。案例对于人们的学习,研究,生活借鉴等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案例的教学是通过案例向人们传递有针对性的教育意义的有效载体。因此,人们常常把案例作为一种工具进行说服,进行思考,进行教育。故案例在人们的研究中形成了一定的书写格式,标准样式,为人们更好的适应案例情景提供很多方便。
第2个回答  2013-09-15
由于案例与案例教学缘起于法学专业,在教育学专业中应用的时间很短暂,因此,教育学案例及案例教学尚无一致公认的界定。但是,对已有的案例与案例教学的定义进行整理、分析,有助于发现教育学案例及其案例教学的特殊涵义。
目前,案例的定义大多数是从工商管理的角度,或从案例构成的基本元素的角度出发。这也反映出定义教育学案例的一种思维轨迹:工商管理案例定义——基本要素型案例定义——教育学案例定义。
美国学者格柯曾经指出:“案例,就是一个商业事务的记录;管理者实际面对的困境,以及作出决策所依赖的事实、认识和偏见等都在其中有所显现。通过向学生展示这些真正的和具体的事例,促使他们对问题进行相当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并考虑最后应采取什么样的行动。”[3]
克里斯坦森认为:“所谓案例,就是对实际行动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管理者群体面临的情景所进行的部分的、历史的、诊断性的分析。这种分析以叙事的形式出现,并鼓励学生参与进来。它提供对于分析特定情景至关重要的——实质和过程的——数据,以此来设计替代行动方案,来实现认清现实世界的复杂性与模糊性的目的。”[4]
此间,研究者也关注了一般性案例的研究。劳伦斯认为:“案例是对一个复杂情境的记录。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把部分真实生活引人课堂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学生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它可使课堂讨论一直围绕只有真实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问题来进行。但一个好的案例首先必须是一篇好报道。”[5]
墨西思认为:“案例是一种描写性的研究文本,通常以叙事的形式呈现,它基于真实的生活情境或事件。”这个定义重申了案例的三大要素:“(1)案例必须是真实的;(2)案例总是基于仔细而认真的研究;(3)案例应该能够培养案例使用者形成观点多元化的能力。”[6]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学者首先从一般性案例内涵的角度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定义。郑金洲认为:“简单地说,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7]
孙军业认为,案例“就是叙述发生在一个真实教育情境中的、蕴涵一定的教育道理、能启发人思考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教育故事,在这个故事中可能也必须包含有一个或多个教育疑难问题或矛盾冲突,并且有不同的解决办法。”[8]
顾泠沅认为:“所谓案例,就是指包含有某些决策或疑难问题的教学情境故事。这些故事反映了典型的教学思考力水平及其保持、下降或达成等现象。”[9]
邵光华指出:“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是对一个相对完整的事件或例子的具体的叙述。它具有典型性、有效性,但不是课堂实录。”[10]
黄卫国认为:“案例是指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所作的客观记录或具体描述。”[11]
李忠如认为:“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包含有疑难问题的实际情境的描述,是一个教育实践过程中的故事,描述的是教学过程中‘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事’。”[12]
张曙光认为:“一个完整而真实的故事是案例研究的第一要件。”[13]
近年来,还有学者明确将案例划定在教育教学领域,并进行了含义阐述。理查特说:“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生的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14]
蒋婧姗认为:“教育教学案例是指把教育和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典型事例记叙下来,并加以分析、评价的文章体裁,运用案例的形式来进行科学研究和展示科研成果是两个不同的范畴。”[15]
上述定义是一些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关于案例或教学案例的定义。尽管各人的视角不同,采取的叙述方式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指出了案例的基本构成要素。基于上述分析,可见,案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真实而复杂的情境、典型的事件、完整的事件叙述、明确且具有针对性的问题、(一种或多种)问题的解决、解决问题的其他可能性。进一步地,从教育学领域的独特视角,我们可以界定:教育学案例就是对在真实的、复杂的教育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的完整叙述。在叙述中阐明了具有针对性的教育问题及其解决,并隐含着问题解决的多元化方案。
一般地,教育学案例可以分为:
从案例内容的叙述方式来看,案例可以分为实录型案例、条例型案例;
从案例的功能来看,案例可以分为范例型案例、判例型案例、比喻型案例;
从案例的性质来看,案例可以分为正常案例、反常案例;
从案例的作者来看,案例可以分为自编案例、改编案例、引证案例;
从案例问题描述的明暗度来看,案例可以分为明示型案例、隐藏型案例、隐喻型案例;
从案例的编排结构来看,案例可以分为情境—问题—解决型案例、情境—解决—问题型案例、解决—情境—问题型案例、问题—解决—情境型案例、问题—解决—情境型案例、问题—情境—解决型案例。案例是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说难不难,谈易也不易,就像要告诉人们什么是法律、法律是什么一样,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作为律师,却不能也没有时间去争论这些完全是概念化的问题,他必须用案例去告诉他的客户其意欲目的是什么,去帮助他的客户如何达到目的。

  对律师来说,案例就像是作家的故事、诗人的诗集、记者的作品;是经济学家的数据、哲学家的比方、语言学家的造句;是政治家的政绩、运动员的成绩、代理商的业绩。然而,在法律上来讲,案例就是法院曾经或可能作出解决纠纷行为的某个事件的简短故事。也就是说,它也有开头、结尾乃至前因后果,它也有独一无二的特殊性,它也要解决过去、思考未来,它也要通过这个故事反映社会价值并形成社会价值。

  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

  这本书就是胡祥甫律师奉献给我们的最美的作品。

  本书汇聚了作者代理的有关金融、证券、保险、抵押、担保、合同等专业领域的精典案例。为此,我们既能读到作者结案掩卷后的深深思考,也能看到作者办理业务中的探索技巧,还能听到作者跳出案外为当事人的失误、为法律的漏洞而发出的长长的叹息,更能感到作者借助文字形成案例的良苦用心和长远梦想。

  众所周知,任何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必然要经历确认事实、寻找法律、作出判决三个不同的过程,必然要进行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审判推理三种不同的推论。在这个不同推论的不同过程中,律师就要预测并进行争辩,以便他的客户可以避免与法律发生冲突,并在涉及客户利益的事实中尽力说服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适用法律。而作为法官,他要通过他的判断与推论,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决定法律允许和要求人们做什么、禁止或限止人们做什么。所以说,法律就是法官在证明其判决正当性时所运用的那些判例、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结合。法官就负责把法律运用于案件事实以形成法律理由,而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有人说,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言下之意即为,我们面对的某些法律概念、术语或规则的意思或含义是比较明确的,人们一般不会产生误解和争议。但现实中,法官乃至律师等专业人士却常常碰上法律概念、术语、规则或规定模糊不清、含混歧义的情况,于是就表述出了不同的话语。比如什么是“重伤”、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情节严重”与“情节恶劣”有何差别、“不履行”是“不完全履行”还是“完全不履行”、“重大误解”怎么判断、“显失公平”有何标准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无怪乎德国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赫克认为:“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原因在于,一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二是因为立法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了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法律的表述既采取规则的形式也采取案件的形式。规则给人们看似简单的假象,而案件则具有复杂丰富的变化。所以,单从规则出发的法律推理常常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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