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没有行医独立行医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按照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同执业医师的使用范围都是一样的,全国有效。但独立行医却受限制,说白了就是只能在偏远地区、乡镇村等医疗条件差的地区行医。如果想在城市或较发达的乡镇地区行医,也是不行的。
执业助理医师既然都没有独立行医的资格,那自然更没有权力开办诊所了。按照国家开办诊所的要求。个人开办诊所需要满足: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且在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行医满5年,才可开办个人诊所。
扩展资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国政府网
大多数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独立执业,按照严格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保健机构、预防等这些方面按照其执业类别进行执业。
执业助理医师若工作在镇的医疗、乡、预防、民族乡、保健机构,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性的执业医疗活动。
拓展资料:
执业助理医师是指持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名称为“执业助理医师”,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疗人员,而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则不包含在内。执业助理医师类别主要划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哪里都承认资格,如果想去外地行医,到期望工作地区的卫生局注册一下即可。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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