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陆战队退伍后有工作安排吗

如题所述

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主要有4类:

①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④烈士子女士兵。

另外,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对这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参考资料:中国国防动员网-退役军人事务部:央企接收退役士兵工作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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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7
如果只是一般的士兵是不会安排工作的。但是会有相关的政策支持。

《退伍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士兵退役金制度,制定技能、学历教育、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
退役金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退役金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
(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
(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
(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二十四条 退役金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税收优惠;优先予以租凭经营场所;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应当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选录用退役士兵。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一条
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它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士兵退役回原籍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医疗、生活困难等方面予以经济补助。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退役金;
(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
(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
(五)烈士子女士兵;
第三十五条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六条 全国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接收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驻地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第四十条
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总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单位不能正常运转或者关闭、破产的,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精简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退役士兵。
第四十一条 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退役士兵服役期连同待安排工作期视为工龄,并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其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到上岗为止。安置地人民政府人事或者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安排。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五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被评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
作退休安置的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
对需要长期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本人自愿也可以分散供养。当地人民政府对于由家庭照顾、分散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应当予以帮助和关心。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建(买)房经费标准,按照接收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人不低于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建(买)房补助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和支持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军龄连同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安排工作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期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自主就业的,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五十条 士兵服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逐步落实。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自主就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主就业的,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医疗保险金或者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 退役士兵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一)侵吞、骗取、挪用安置经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接收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涉及一名退役士兵,处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前款规定的接收单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或者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取消因此享受的相关安置待遇。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安排工作。
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第2个回答  2015-09-17
各省都不确定有工作安排。
为了将经历变为能力你需要做以下几点:
首先,对自己有全面客观的评估。
其次,整理自己的人际关系资源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
再次,对未来进行有效预期。
最后,按计划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一定的事情,对自己的评估进行检验并校正方向调整目标。
社会不会管你当过什么,社会需要你能创造价值,不管是社会价值还是财富价值,这个道理你需要明白,但是怎么将自己的经历转换或是铺垫为今后的价值,是你需要认真思考的。
第3个回答  2014-10-01
要看你待多少年
第4个回答  2014-10-02
由年数和专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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