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后还有的公休问题

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19号提的辞呈说做到月底,公司主管批了,现在我还有2天公休没有休完,我想休掉,不便宜公司,或者让公司补钱给我可以吗?如果公司不同意,我可以去劳动局投述吗?
为什么是无理要求啊,不明白,我不是还没走吗?我有权利享受的啊?不可以吗?

劳动者通过辞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度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具体应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及工资数额需要依照下列法规规定进行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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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2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而第二个月才可以离开。也就是在第二个月之前,你还属于正式员工。对于正式员该享有权利还要享有,公司无权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

相对于雇主,打工的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只要大权益不损坏,差不多就算过去了。再说,在你没提出辞职前,为什么不把这两天给休了呢?现在对方已经知道你要走的事,肯定不会轻易让你休。

你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公休日的工资要按工作日工资的2倍计算。
你可以找公司负责人协商,要不提前两天离职,要不支付那两天的报酬,要不允许你串休。

如果公司说这是无理要求,那是不是你从提出辞职之日起到正式离职之日期间的工资也不支付给你了呢。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2个回答  2010-10-22
就看公司是怎么对待出现这种情况的,一般来说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都有体现(是补钱\作废\还是只能休假),你有两天年假,如果公司不给补钱,那在你还没走之前是有权休假的,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打电话到劳动局问一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0-22
这个怎么能是无理要求呢?你休吧,该你的公休你就休,休不了,他就应该给你补钱的。公司不可能不同意的。
第4个回答  2010-10-22
去别的单位再休吧,不会给你的。因为你这个是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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