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对隐私应该报道到什么程度

如题所述

一、报道属实,出于善意不是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隐私是自然人拥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私人生活,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②报社报道的小莉的个人家庭情况属于她的个人隐私范围。
  根据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四个责任构成要件。③记者和媒体未经同意如实报道小莉的隐私,不但不能成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反而成了新闻侵害其隐私权的一个责任构成要件——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新闻作品中包含有他人隐私以及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之二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那么出于善意报道小莉的隐私,媒体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在牛津大学出版的法律字典中,“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被定义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正如医生对其病人负有注意义务,高速公路的驾车人应对其他人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个:④1、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即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这是较低的注意标准;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即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法律上、经济上、身份上属于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即行为人是否具备尽到此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依其职业斟酌,这是较高的注意标准。在民法中,只要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均为重大过失,有的学者甚至将重大过失等同为故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