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柴油1千升会坐牢吗?

如题所述

私卖柴油1千升根据法院判定的情节轻重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男子“上门”卖柴油被批捕 涉嫌非法经营罪:

张某自购油罐车做起了私卖柴油的生意,只要客户打电话要加油,他便驾驶油罐车“上门服务”。经查,其私卖柴油47吨,销售额共计40余万元。近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批准逮捕。  

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有一条“加油街”,在道路两边总是停着几辆油罐车,每天都有几十辆渣土车、货车前来加油。今年年初,家住奶西村的张某见身边不少老乡都自购油罐车、私卖柴油,生意还挺火,于是在今年4月通过熟人,在河北购买了一辆油罐车,也做了同样的生意。  

因个人不能用油罐车从油库购买成品柴油,张某经老乡介绍认识了一个油贩子,通过其从油库购买柴油。油贩子通常以某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公司的名义作为客户从油库下订单买油,然后把提油单交给张某,张某便可开着油罐车从油库购买成品柴油。

提出成品柴油后,张某一般加价对外出售挣取差价,出售价比正规加油站便宜,因此前来加油的人络绎不绝。经查,张某通过油贩子以此方法从油库先后购出成品0号柴油共47吨,非法经营数额近40余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规定。而商务部公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成品油实行许可制度。检方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柴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表示,张某非法销售成品油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张某驾驶的油罐车随叫随停,加油时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柴油一旦起火或油罐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参考资料来源:秀洲区公安局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上门”卖柴油被批捕 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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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0

私卖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至于是否坐牢,要根据这一千升柴油的价值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款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倒卖柴油获利非法经营入刑

2014年12月15日,迎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被告人闻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柴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闻某某在中石化池州石油分公司购得0号柴油后,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以每吨高于进价200元左右的价格。

非法销售柴油七次共计19.2936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4239.5元,其中0.5376吨(价值4139.5元)系未遂,违法所得3751.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闻某某11980元,该款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14423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闻某某第七起非法经营行为已经着手,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迎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安庆法院网-倒卖柴油获利 非法经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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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3-20

私卖柴油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

广西、海南籍的杜某初等13名走私团伙,为谋取高额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大规模走私柴油到海南697.7吨,检方指控其偷逃应缴税数额2000余万元,属特别巨大。

9月11日上午该团伙走私普通货物案在海口中院登堂过审。

检方指控查明: 被告人杜某初、杜旭某、刘某、肖某军、吴某银、张某开、刘某艳等7人均为广西人。徐某强、周某家、黄某东、许某聪、陈某贤、徐某春等6人均为海南人。

2011年下旬,杜某初通过杜旭某认识了海南洋浦的买家王某录(在逃,另案处理),并将从越南走私进境的柴油通过海上运输的方式运到洋浦贩卖给王某录。

同年12月,杜某初、杜旭某、张某华(在逃,另案处理)商定由杜某初负责走私柴油货源,杜旭某到海南联系买家,张某华负责管理走私资金,以海上偷运的方式从越南四屯走私柴油进境贩卖牟利。

杜旭某到海南后与刘某取得联系,要求刘某为其寻找买家购买走私柴油,并承诺以每吨柴油30元(人民币,下同)的标准支付刘某介绍费用。

经刘某介绍,杜某初、杜旭某多次将走私柴油贩卖给周某家及黄某东。2011年12月初,经刘某联系,杜某初与周某家就销售走私柴油的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在临高新盈附近海域过驳走私柴油。

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在双方确定过驳走私柴油的具体时间、海域位置及数量后,杜某初安排船只将柴油从越南偷运到临高县新盈附近海域指定位置。

周某家安排被告人许某聪、陈某贤驾驶“琼新盈F019”船到指定海域以每吨7750元至7900元不等的单价过驳柴油共计697.7吨,其中刘某参与了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共221吨的走私柴油活动。

周某家与刘某经电话核对过驳柴油的准确数量后,由杜旭某、刘某将张某华等人的账户提供给周某家。周某家向上述账户共汇购油款514.68万元,并将所购柴油以零售方式转卖他人。

2012年7月27日晚,吴某银、张某开驾驶“桂防1978”号油船在未向我国海关报关的情况下将柴油运至临高新盈港海域,被海口海关缉私局查获。

当场抓获吴某银、张某开、许某聪、陈某贤,查扣“桂防1978”号油船上已打开越南关封的走私柴油。随后,海口海关缉私局将其他人员抓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海南13人团伙走私柴油逃税款2000余万登堂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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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08
私卖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柴油作为成品油,属于国家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国务院发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第183项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规定;而商务部公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成品油实行许可制度。
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柴油,扰乱市场秩序,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此来看,可能要罚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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