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来公司两个月 ,该不该辞职

描述一下现状:今天7月分毕业的。去年十二月分来到上海,做一份测试的工作,每天也不忙,不累,工资福利都还可以,反正一个人在上海吃饱玩好没问题,但是心里总是不甘心,因为自己一直想做开发,当初进公司是以做开发的名义进的,但是一直到今年八月份都没机会,而且我们一起进公司的都做测试,要不就是直接辞职了,九月末的时候我辞了测试的工作,找了一家创业公司,工资很低,当时觉得自己不在乎工资,能学到东西才是好的,满怀信心的来工作了,但是来了才发现,主管,技术的,都是兼职。。。。。。做技术的只有我和一个和我差不多水平的实习生。。。。我想既然来了总不能什么都不做就走吧,主管也是说愿意教我,因为我面试的时候就说了,我没有经验,以前自学了一点也没做过什么项目,就是想学习。正式进入公司了开始还好,主管周末还会来一下(周三 周四休息),然后就不怎么来了,我每天做东西不会的只能原地转,问过主管几次问题,但是发现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有一次还说你是学这个的呀,我又不学。。。。我觉得在这除了压力以外,学不到什么东西。主管和兼职的技术他们确实很牛,以前我一直检讨是自己的问题,但是时间长了 现在就感觉 他们多牛 和我都没关系 人都见不到 什么都说不明白。每天就我和另一个男生在办公室,有时候一天都说不上几句话,休息日和别人的又不一样,和以前的朋友都快失联了,休息的时候比上班还累 没有人陪,男朋友还天天和我吵架,说我和公司那个男生一起比和他在一起的时间还多,天天都吵,太累了。到现在已经快两个月多一点了,自己学的东西胜任不了工作内容,总感觉项目进度是被自己托慢的,自责又做不了,压力更大,主管任务丢下来每天就是要进度,就我和另一个男生做项目,两个没经验没技术的人 天天在公司这么逼自己,,,这些天和男朋友几乎每天都吵,真是太累了,,,想辞职,,但是纠结的是,现在就这么走了,公司又不能立马就找到人,自己不成了坑人了吗 ,但是现在的进度我确实又有点无能为力了。

  劳动者该不该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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