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农村户籍或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2、家庭农场主要的劳动力以本家庭为主,无长期雇佣工人,或者长期雇佣工数量不超过本家庭务工人员数量。
3、申请者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并且净占比要超过80%以上。
4、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5、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过流转过来的,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100亩以上。
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50亩以上;从事种养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