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2022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购房款)。

第四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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