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一二三四级标准

重大危险源一二三四级标准

重大危险源一二三四级标准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危险源;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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