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域“十一五”期间财政补贴申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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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域“十一五”期间
财政补贴申请告知单
一、审批依据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府【2005】293号文《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文《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沪外管委【2006】2号文《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外管委【2006】9号文《关于继续鼓励和支持生产加工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沪外管委【2006】10号文《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二、适用范围
属浦东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按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独立核算的,且符合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十一五”财政扶持条件和规定的各类经济性质(特指对象除外)的扶持对象。
三、办事所需材料
外高桥保税区“十一五”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必报资料:
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专用表格并附电子数据表格形式用电脑软盘或U盘等移动设备的方式报送)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正本
纳税专用帐户帐号证明材料
如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报“减免税核准通知书”
新办企业需提交首张有效的营业或销售发票
除仓储物流类企业外,需报外高桥保税区市场会员证
税务电脑编码的证明材料(如:税务发票购买本第一页的复印件)
★相关企业增报资料:
贸易类企业: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加工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仓储类物流企业:可行性报告或企业情况报告书、业务流程图、相关证明材料
营运中心:有关部门的认定或批复
展示类企业:
(1)短期展示主办单位:申办展示有关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2)短期展示参展企业:与主办单位的参展协议
(3)长期展示企业: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域管委会的认定或批复
动漫及其相关产业企业: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域管委会的认定或批复
新办功能市场: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域管委会的认定或批复
从事设备租赁企业:企业情况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比照享受张江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域管委会的认定或批复
申请专项扶持的企业:外高桥保税区、功能区域管委会的认定或批复
浦东新区“十一五”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必报资料
1、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专用表格并附报电子数据表格形式用电脑软盘或U盘等移动设备的方式报送)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正本
4、公司章程
5、首张有效的营业或销售发票
6、如申请“利润总额”财政扶持政策,需报送经税务局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请表”
7、纳税专用帐户帐号证明材料
8、如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报“减免税核准通知书”
相关企业增报资料:
1、高新技术产业:
2、现代服务业:
3、其它:
外高桥保税区“十一五”财政补贴申报材料
★必报材料:
1、财政扶持《资格认定通知书》
2、财政专项补贴申请表(专用表格)
3、财政补贴企业基本情况表(专用表格)
4、申报软盘(在“财政补贴申报软件系统”中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保存至电脑软盘或U盘等移动设备的方式报送)
5、申报增加值、营业收入补贴的必报资料:
(1)补贴所属期相关税单
(2)补贴所属期连续的相关纳税申报表(包括零申报)
(3)所属期连续的月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申报利润总额补贴的必报资料:
(1)全年所得税税单
(2)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有税务局签字盖章)
(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工商年检报告)
★相关企业增报资料:
1、短期展示的主办、参展单位的营业收入、增加值补贴:每次营业(销售)收入明细汇总清册
2、营运中心个人所得补贴:
(1)营运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2)所属期高级管理人员每月扣交个人所得税税单
浦东新区“十一五”财政补贴申报材料
★必报材料
1、财政扶持《资格认定通知书》
2、财政专项补贴申请表(专用表格)
3、财政补贴企业基本情况表(专用表格)
4、申报软盘(在“财政补贴申报软件系统”中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保存至电脑软盘或U盘等移动设备的方式报送)
5、申报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补贴的必报资料:
(1)补贴所属期相关税单
(2)补贴所属期连续的相关纳税申报表(包括零申报)
(3)所属期连续的月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申报利润总额的必报资料:
(1)全年所得税税单
(2)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有税务局签字盖章)
(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工商年检报告)
★相关企业增报资料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服务业:
(三)其它
备注:1、专用表格从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制并盖章后上报;
2、其它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纸张规格均为A4纸;
4、申请多项补贴类型的,请分别申报,并请按照申报时间办理补贴,逾期不予补贴。
四、办事程序
扶持对象享受“十一五”财政补贴必须先申请资格认定,获准后再按规定申请财政补贴;扶持对象在申请资格认定和财政补贴时必须使用“企业申报子系统”软件,该软件可从网上下载:网址
www.waigaoqiao.gov.cn 必须准确、如实填报所有申报资料并对申请内容负责。
(一)资格认定申请
(1)向受理点领取或从网上下载《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2)请上网下载财政补贴申报软件(“企业申报子系统”);
(3)填制《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同时通过“企业申报子系统”填制电子数据表格;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扶持对象还须提交相关认定或批复;
(4) 交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5)窗口验审资料及受理;
(二)财政补贴申请
(1)凡持有《认定通知书》的扶持对象,应按规定受理时间向受理点领取或从网上下载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2)填制《财政专项补贴申请》、《财政补贴企业基本情况表》,并通过“企业申报子系统”填制财政补贴申报的电子数据表格;
(3)交验《会计报告》等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4)窗口验审资料及受理;
财政扶持资格认定流程
财政扶持补贴申请流程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事时限
(一)资格认定申请
自受理起十五个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办结和发放《资格认定通知书》。
(二)财政补贴申请
在受理补贴申请截止期限后的二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扶持对象。
(三)资格认定受理:工作时间内常年受理
(四)财政补贴受理:
(1)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按季(或按年)申请补贴,各季受理时间依次为:
当年:4月20日----------5月20日(第一季度)
7月20日-----------8月20日(第二季度)
10月20日----------11月20日(第三季度)
次年1月20日----------2月20日(第四季度和全年)
(2)利润总额按年度补贴,受理时间:
内资企业:次年3月20日——4月20日
外资企业:次年5月20日——6月20日
(3)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4)财政补贴拨付
a、按季拨付时间,依次为当年的7月、10月、12月、次年4月底之前;
b、按年拨付时间,内资企业为次年7月底之前,外资企业为次年8月底之前;
七、 财政补贴核准、拨付及帐务处理
1、计财处在接到扶持对象的申请资料后,认真初审、抽审、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核准。
财政补贴的帐务处理,鉴于拨付扶持对象的资金为财政补贴性质,因此除规定指定用途外,均进入“补贴收入”科目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八、其他规定
1、凡符合“十一五”财政扶持条件和规定的扶持对象,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补贴额的计算,均以扶持对象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依据。
对一个扶持对象,应按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项目分别计算补贴金额。扶持对象一次补贴额一律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的尾数和补贴金额不足千元的项目不予补贴。
下列对象或情况不得享受“十一五”财政专项补贴:
(1)违反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规定的扶持对象。
(2)经财税、税务机关检查而查补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
(3)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提出财政补贴申请的扶持对象。
(4)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十年或无正常原因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保税区、功能区域管委会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5)保税区、功能区域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办事地点和受理部门: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服务大厅
地址: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1楼邮编:200131
联系、咨询电话:58698578、58698589、58698571
十、投诉电话、信箱: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大楼(基隆路9号)投诉电话:58698570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投诉信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