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释放证明书还要判刑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释放证明书是公安机关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解除羁押给予释放的司法文书。共三联:正页由被释放人签名后存档;副页由被释放人收执,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存;存根由公安机关留存。

释放证明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从看守所、监狱被释放出来使用,仅仅作为释放的依据,不能作为是否负法律责任的依据,比如某人被拘留后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个时候要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以后还要面临起诉、审判。但是如果释放书写着不追究刑事责任,就说明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没有犯罪记录,也没有犯罪前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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