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零售户长期不开门但还订着烟怎么办?

如题所述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也就是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的订购卷烟账号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属于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范畴。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等规章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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