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4项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实事和理由:在诉讼请求一项中,简要写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纠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分项逐一列出。要写得明确、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等。请求应合理,切实可行。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实事求是地将纠纷的基本事实经过写清楚。叙述事实时,要求用语文明,不要有谩骂性的、人身攻击性的词句,并尽可能列举确凿的证据。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持有相关证据,可连同诉状一起提交法院;如果证据不在原告手中,原告应向法院提供证据的相关线索、证人的姓名和住所等以便于法院调查取证。
以上4项内容是民事诉状的主要内容,此外,还需要写明诉状的名称和诉状的结尾部分。即在诉状的首页首行的正中位置写上“起诉状”,结尾部分写上该诉状提交的法院名称,副本的份数,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后就可将诉状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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