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资的,试用期也是需要支付工资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扩展资料
常见试用期陷阱:
陷阱1——先试用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但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等情况比比皆是。
陷阱2——试用期成“随意期”
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陷阱3——辞退理由莫须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陷阱4——工资福利差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未落实各类相关福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5——强加试用期
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毕业生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陷阱6——拒交或欠交社保
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试用期你必须要了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