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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726元。
2.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178元。
3.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08元。
4.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236元。
5.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90元。
6.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
比例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3,单位承担10%;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0.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