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管

如题所述

地质环境监管是政府履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制定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建立地质环境论证制度等内容。国外一般没有单独针对地质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环境管理的相关内容往往被纳入环境管理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矿业法、资源法、自然保护法、灾害防治法等。例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定矿业主管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1977年颁布的《露天采矿控制与复垦法》对矿山环境问题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英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整体化的污染控制,强调对产生污染的工业生产过程进行集中控制,来减少各种生产过程对地质环境造成的污染。日本1972年颁布的《自然环境保全法》通过划定环境良好的地域,对一定的开发行为予以控制,来保全良好的自然环境。

近年来,有专家学者呼吁建立地质环境论证制度。地质环境论证是指编制城镇规划、重大工程选址(线)等涉及地质环境的工程经济活动,在实施之前须经过地质环境的可行性论证。通过地质环境论证工作,在充分利用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补充必要的地质环境调查,对地质环境条件进行评估,科学优化规划或工程建设的选址(线),对工程活动导致地质环境问题和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估,提出主动避让或积极防治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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