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如题所述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一)受教育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开除、劝退或是绝收儿童都是不允许的行为。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因为迟到不让在班级听课、因为成绩不好不允许参加考试、上课期间要求学生外出参与表演等,都侵害了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学校的校车事故,学校宿舍的安全隐患,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还有很多老师让学生留校,限制学生下课,都是自由权的侵害。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及区别对待学生如“三色红领巾、三色校服、班级的特殊座位等”,都侵害了学生的尊严权。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如学生的日记、手机、信件和成绩单,未经本人同意浏览公开的行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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