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预报发布权在省级以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已经发市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