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如题所述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条例中,第六章主要涉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规定。首先,对于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如果涉及到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条例规定应参照本章的准则进行操作,这保证了在非城市规划区域的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合理待遇。


其次,当房屋拆迁是由合作开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引起的情况时,同样需要遵循本条例的指导,确保在这些特殊交易背景下的拆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各方权益。


特别地,针对防洪赈灾工程的房屋拆迁,条例明确指出应遵照国家的专门规定进行,这体现了对自然灾害应对时的紧急性和法律的严谨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的实施经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并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这样确保了条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因此,无论是城市规划区内的还是区外的,无论是合作开发还是特殊工程拆迁,长沙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都严格依据本条例进行。




扩展资料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1998年6月26日长沙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4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2012年月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5号公布《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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