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通报了一起版权纠纷案件。电影《捉妖记》的发行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公司,指控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将其作品用于手游“爆笑捉妖记”的开发和宣传中,侵犯了电影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安乐电影公司指出,他们是《捉妖记》及其内“胡巴”这一美术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游戏改编权在内的完整权益。电影上映后,他们积极推出正版游戏,以电影和角色形象为依托。然而,被起诉的被告公司不仅使用“捉妖记”作为游戏名称的一部分,还在电影热映期间利用电影的影响力来推广游戏,疑似存在“搭便车”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还在游戏中使用了“胡巴”的美术作品形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值得一提的是,《捉妖记》在中国电影市场表现强劲,票房达到惊人的24.4亿人民币,位列中国电影票房榜第九位,是动画电影领域的票房冠军。目前,此案正在法院的深入审理阶段,具体情况有待进一步揭露。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