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了(2004)汝刑初字第105号的刑事判决书,涉及被告人王某的伪证罪案件。王某,1966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于2004年1月31日因涉嫌伪证罪被汝州市公安局拘留,随后被捕,现关押在汝州市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18日,牛玉利与牛海龙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冲突,牛玉利伤人被捕。作为现场目击者,王某在案件初期向警方提供了证词。然而,在牛玉利故意伤害案的审理过程中,牛玉利的亲属试图让王某为牛玉利开脱,于是王某在法院和警方的庭审中做了虚假证词,声称牛海龙误伤其妻,试图使牛玉利免受法律制裁。这一行为导致了案件的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触犯了刑法第305条,构成伪证罪。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判决王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羁押时间将折抵刑期。若对判决不满,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的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统治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国内外对于伪证罪的规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