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文内容

如题所述

法释〔2012〕24号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旨在明确涉外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规则。解释内容如下:

1. 法院在遇到下列情形时,可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无国籍人;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标的物在境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以及其他可认定为涉外的情况。

2.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前的案件,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确定适用法律,如无明确规定,则参照新法规定处理。

3. 当涉外法与特定商事或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非有明确规定。

4. 涉及国际条约的,按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也遵循相应条款,除非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需转化为国内法。

5. 当事人未明确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时,选择无效。若一方主张选择无效,除非与系争关系无实际联系,否则不被支持。

6. 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或变更法律适用,法院通常予以准许。相同法律适用情况下,视为当事人已有选择。

7. 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劳动者权益、食品安全等,即使未明确约定,也视为强制性法律适用。

8. 涉外民事争议解决需依赖先决问题确认的,法院根据先决问题性质确定适用法律。

9. 多个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法院会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

10. 对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如无明确约定,法院可适用中国法律。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和法人的登记地认定规则也有明确规定。

11. 法院在确定外国法律时,若无法获取,可认定为无法查明。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否则视为无法查明。

12. 最后,本解释适用于新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旧有司法解释与本解释冲突时,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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