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旧法,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其立法用意十分明确,旨在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达到“重典治乱”的监管目的。
一是新法首先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1.首提首负责任制。2.对于问题食品,完善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在原法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索赔选项之。(2)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对于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从最高为货值金额十倍提高到了二十倍;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各种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则从最高为货值金额十倍提高到了三十倍。(3)增加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以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新《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拘留。
三是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问题。新《食品安全法》新增了部分违法行为情形,并对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适当的分类调整,同时全面抬高了违法行为的责任幅度。
除上述针对监管相对人的责任制度外,对监管者而言,新《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强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问责机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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