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被修订后叫什么

如题所述

《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修改,内容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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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23
年检时不需要。但修改章程后,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法》第四条民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第五条民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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