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经营性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领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正在驾驶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管制直至清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商用机动车。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规定,驾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相互追逐、竞赛,情节恶劣的。
(二)酒后驾车。
(三)驾驶校车、客车严重超载超过限速的。
(四)超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经营人对后两种行为直接负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酒后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依法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