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们的区别在于能否独立存在: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律关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消灭,从法律关系亦消灭。
3、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而因担保该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法律关系则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二、联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1、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2、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3、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是指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4、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扩展资料: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
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
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
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
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
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区别如下:
1、法律关系地位不同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由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作用不同
第一性法律关系也就是主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也就是从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属于安全法律关系。
第二性的法律关系属于程序法律关系。
扩展资料: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
其构成要素有三项: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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