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划分为自重湿陷和非自重湿陷,有什么实际的工程意义

如题所述

这个是有明确意义的。首先要知道这个地区是自重湿陷还是压力湿陷。自重湿陷在没有附加应力的情况下,地基遇水后要下沉,如果湿陷性大必须进行处理。对于作为基础下持力层的土体,如果仅为自重湿陷不是压力湿陷,或者说湿陷起始压力较附加压力大,那么根据湿陷等级你可以根据你的建筑物的等级重要新选择处理还是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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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14
首先,在地基压缩层范围内讨论某个土体单元是自重还是非自重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这两个概念是放在压缩层以外的土层进行讨论的。如果是自重型的土体单元,那么地基处理深度就需要考虑它的影响,如果是非自重型的,则不需考虑其影响,此时的处理深度光看地基压缩层内土体单元的湿陷性大小就行了。
再者,黄土规范用自重湿陷量为70mm的界限去划分自重或非自重场地,这种做法其实是含糊的,因为这大于70mm的组成可以是很复杂的,例如,自重湿陷量计算得到130mm,而实际上这130mm是全部或绝大部分发生在地基压缩层以内的,压缩层以外的全为非自重单元,这种情形下,将拟建场地定义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意义就不大了,因为在压缩层内的外荷湿陷量要大于自重湿陷量数值。
第三,如果说定义自重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目的是为了迎合类似于道路、管道等地基附加应力为0或很小的附属构筑物的需要,而不是迎合结构工程的需要。那么这个70mm的提出就是没有任何经验性的根据的,因为附属建筑的柔度是多变的,即抵抗不均匀变形的能力的差异是巨大的,岂能用单个70mm去归纳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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