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残疾人有哪些福利政策

如题所述

摘要: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保障非常重视、从各个方面都会给予关怀。包括社会补助、就业福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等,都在致力于改变残疾人群的生活窘境。下面就来看看国家对残疾人有哪些福利政策。一、数量分布
截至2017年底,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的数量仍有281万多人。
一是重度残疾人占比大。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就有152万,占到了贫困残疾人总数的54%。
二是分布分散。深度贫困地区占比高,非深度贫困地区插花分布的贫困残疾人也不少。
三是致贫原因既有收入低造成的“贫”,更有环境因素造成的“困”。
二、扶贫策略
一是进一步被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大局,并重点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残疾人日常用品开发实施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可以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下的贫困残疾人脱贫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
二是贫困残疾人数量逐年减少。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扶持下,贫困残疾人家庭“两不愁、三保障”得到较好落实。5年来,有超过500万的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家庭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300多万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残疾人通过实用技术培训掌握了1门以上的劳动技能,44.5万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8.3万贫困残疾人通过康复扶贫贷款支持,有效缓解了生产资金短缺的困难。
三是助推了保障贫困残疾人脱贫制度的建立和残疾人常用品的开发应用。国务院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下称“两项补贴”)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其中“两项补贴”制度已在全国所有行政区划内建立,2100万人次残疾人从中受益,“两项补贴”已成为当前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的重大制度支撑。
三、社会保障
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特别照顾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残疾人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国家和社会应当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良好的环境,包括社会物质环境和社会精神环境两个方面:
1、社会物质环境: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社会精神环境: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要如何做到机会均等
1、立法上要平等
在制定法律法规各项政策时,避免对残疾人行使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消除歧视,确保其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
2、就业机会平等
大多数残疾人具有劳动能力,加以帮助可按现行的工作标准从事工作,保证其平等的参与就业,可增强其自主能力,而经济独立是获得其他平等机会的基础。
3、平等的享有环境
对一个人日常生活影响的最主要因素是环境,残疾人应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物质环境。
4、教育和培训机会平等
残疾人有权与其他公民一样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建立专门的教育机构,保证他们平等的接受教和培训。
5、平等的履行义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应承担同等的义务,国家社会为其创造条件,使其能够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
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
2014年,全国已经有18个省和15个省分别建立起了专门针对残疾人的贫困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2014年有588万各类残疾人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有8533名残疾人走进了普通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又新增加20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同时农村有120万贫困残疾人,农村有将近8万名残疾人家庭改造危房。
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托底保障机制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聚焦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就业增收,重点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托底保障机制。特别是明确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特惠保障制度。
二是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步伐,落实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让更多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能够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三是加强和改善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扩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为残疾人融合社会、参与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是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
最高检: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2015年12月3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残疾人日,最高检、中国残联发布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重打击。
意见全文共24条,根据修改后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意见首先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四、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方面的工作
互联网可以帮助很大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一来减去了肢体走动的不便,二来也可以了解世界。
(六)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
2017年4月28日,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2019年1月,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五、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国家对残疾人的特别保障?
【答】"特别保障"是在特别扶助以外给予残疾人的另一种特别待遇保证,它主要适用于那些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国家强调对这些人实行特别保障,主要是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有助于激发和保护我国公民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热情。因此,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特别保障的伤残对象大体可分以下四类:第一类因战致残人员;第二类因病致残人员,是特指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以上病残条件的;第三类因公致残人员;第四类义勇致残人员。
(二)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答】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关法规:
1、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与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
2、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
3、2007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
(三)残疾人每年有什么补贴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五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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