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给爹不给老婆!这种遗嘱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房子只给爹不给老婆!这种遗嘱是否有效。

司法案例:男子遗嘱房子给爹不给妻。

广州花都区的邱某与妻子阿霞生育一子小霖,婚前邱某购买了花都区一套房子,婚后又购买了梅州的一套房子,两套房都没结清银行贷款需要月供。邱某立下一份《财产处置遗嘱》,广州的房子产权份额100%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梅州的房子50%也给父亲,由于梅州这套房是在婚后购买,另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妻子阿霞。在他去世后,阿霞和父亲就所涉财产和债务问题闹上法庭。但这一次,法官没有完全按遗嘱,而是在遵循死者基本意愿下重新对部分房产、债务进行了分配。

法院对两套房产的分配。

对第1套房广州房产的判别:广州房产的判决法院判决广州花都房产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判决的依据和原因:广州房产,虽由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也就是说,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阿霞占有一半的份额;其余部分则属于丘某的遗产,丘某有权处置和安排、丘某父亲有权按丘某的遗嘱继承。

对第2套房梅州房产的判别:法院判决梅州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其儿子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判决的依据和原因:梅州房产由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时并没有按照丘某遗嘱中将房产给其父亲,简言之,这套房的分配没有按丘某的遗嘱给其父亲,而是给了阿霞和儿子小霖,然后房贷由阿霞承担。

立有效遗嘱的两大前提:我们避免不了生老病死的发生,但是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下面律师从专业的角度给大家做一个法律知识的科普,什么样的前提下,所立的遗嘱法院会支持。

1第一个前提:有权处理。

立遗嘱,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自身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即首先处分的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比如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 第二个前提:必要份额要保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例中,未成年的小霖就是这种情形,倘若两套房产都按照遗嘱给了丘某父亲,那么,作为父亲的丘某就没有给小霖留下必要的份额。法院的判决里还特别强调了一句,丘某父亲还有其他的子女(就是丘某的兄弟姐妹)赡养他。况且,广州花都房产还是按照丘某遗嘱判给了丘某父亲的,其父的养老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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