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补贴。
依据中央军委相关文件,凡被确认为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重大对敌作战,或特定时期从事过涉核工作的退役人员,户口在农村,或户口在城镇但无工作单位,或者在停产一年以上困难企业中工作,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享受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办理方式及程序:
1、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本人档案中参战鉴定及相关档案材料或涉核工作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城镇户口者持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停产一年以上企业证明或失业证,个人申请等,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武装部进行是否为参战或涉核人员确认后,市民政局审核是否应当享受参战或(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3、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4、参战涉核人员定期抚恤金自批准之日起享受,之前的不予补发。
扩展资料:
政策:
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即墨民政局-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可以享受补贴。
依据中央军委相关文件,凡被确认为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重大对敌作战,或特定时期从事过涉核工作的退役人员,户口在农村,或户口在城镇但无工作单位,或者在停产一年以上困难企业中工作,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享受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办理方式及程序
1、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本人档案中参战鉴定及相关档案材料或涉核工作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城镇户口者持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停产一年以上企业证明或失业证,个人申请等,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武装部进行是否为参战或涉核人员确认后,市民政局审核是否应当享受参战或(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3、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4、参战涉核人员定期抚恤金自批准之日起享受,之前的不予补发。
扩展资料: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1、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2、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即墨民政局-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国家对于凡是参核,参战的农村退伍士兵,家庭困难的都可以申请补助。
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1、按照《民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
《民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2、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3、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验,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4、可以拨打114查询一下当地民政局电话,有记录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然后再拨打民政局电话问一下他那里对2018年涉核退伍兵有啥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是多少。
扩展资料:
据了解,从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据了解,往年通常在10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今年将提标时间提前到8月1日,主要考虑到广大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对“八一”建军节的特殊情感,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参考资料:中华共和国退役人事务部-国家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凡是参核,参战的农村退伍士兵,家庭困难的都可以申请补助。
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民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验,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