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不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嘛为什么物权法106里却规定必须要依据法律行为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如题所述

善意取得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为在真正物权权利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的。存在的只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人并不是真正物权人,当然不能依据其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而物权法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依据法律行为才可以发生,是因为我国坚持了物权变动有因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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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要理解这个问题,必须先理解“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看是否存在表意行为。善意取得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行为人必须是善意的,因此,善意取得是典型的事实行为。所以说善意取得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之一。
另外,不动产坚持严格的公示公信原则,因此物权法106条规定必须依法登记。这与善意取得行为属于非法律行为并不矛盾。追问

你好,你说的我都明白,我换个问法吧,106条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里有一个是“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受让”,我就是不明白此话!!谢谢

追答

以前,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物权法以后明确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必须有严格限定。首先必须有偿且是合理价款,这既是行为人善意的证明,也是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本质。其次,善意取得途径是通过法律行为,常见的就是合同行为,考虑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这一点也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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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事实上是在社会经济流转与物权排他之间的平衡。所以物权法将善意取得规定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当中,而在106条中,是以物权排他性与追及力作为物权的一般原则,以善意取得作为例外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并未表明善意取得是以法律行为。
第3个回答  2019-02-03
善意取得不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呀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征收、强制执行、继承和合法拆建房屋 善意取得要以债券行为作为基础的
你前提搞错啦 几个答主也回答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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